农场土地承包协议
篇一:
国有的五点提议
土地承包协议在国有农场中作用是相当大的,是农场用依法管理的主要标志。协议的好坏,关系到农场的管理水平,因为承包协议不规范、不依法签署,给农场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比比皆是。以下是笔者依据法律相关要求,结合农场实际,就国有农场耕地承包协议的不完善问题,提出的几点提议,仅供参考。
一、国有农场的土地性质
国有农场的土地归国家全部,国有农场是受国家的委托经营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土地,并对辖区内的土地有使用、占有、收受等项权利。除上述权利外还依法享受对所辖区域内的土地的发包权、租赁权、转让权、开发权、融资权等延伸权 利。这些权利有部分是受到法定事由限制的,未经法定程序许可,是不能行使的。
二、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的法律依据
自北大荒开发以来,国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是针对国有农场而制订的,国有的制订,大多是以《中国协议法》的基础标准为依据,造成国有农场土地承 包协议样式多多,没有统一定式的局面。
2021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法律关系,使用方法定形式进行了规范,因此说这部法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对土地方面法律关系要求的又一新的亮点。
那么这部法律对国有农场的土地发包、承包关系是否适用呢?目前有两种意见:一个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只适合用于农村的土地承包,而不适合用于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另一个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既适合用于农村土地承包,也适合用于国有农场土地承包。
依据是该法第二条要求:"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全部和国家全部的依法由农 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据这一要求,国有
农场是代表国家管理和使用国家全部的土地。而且这一部分土地是用于农业 的土地,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的范围。
为此,国有农场的土地发包、承包适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笔者同意第二种看法。
三、怎样规范国营
怎样规范土地承包协议是每个垦区农场的一件大事。它包括到企业管理的最主要的步骤,也是检验企 业是否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主要条件。农场和承包户之间的土地法律关系,用什么来证实,那就是承包协议,土地协议尤为关键。土地协议的性质、条款、期限等, 直接关系到垦区农场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管理水平的高低看什么,笔者认为看协议隶属于国营农场的工业等各项行业全部已转制并轨,唯有土地使用权、收益 权、占有权没 有丧失,依旧归农场经营管理,从这个意义来看,土地在垦区农场中的地位应属首位。
所以,对土地协议有必须依法进行规范,以达成自愿、诚信、公平、依法管理 的目标。 据了解,目前垦区农场的土地承包协议并不规范,乱起名称,条款不全,疏漏百出,因为协议签署不严密,一打官司就败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一) 首先谈谈土地协议的名称问题。
土地协议名目繁多,有的叫“耕地、租赁经营协议”,有的叫“耕地承包协议”,也有的叫“土地转让协议”、“土地出租协议”等等。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要求:“国有土地能够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该签订承包协议”,《中国农村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发包方应该和承包方签署书面承包协议”。
依据法律要求,笔者认为国有农场签署耕地协议时,名称应该锁定为“耕地承包协议”,详细名称为(××农场耕地承包协议)。这个名称是有据可查的,也是法律要求的,必需规范名称,提议农场签署协议时应注意这个问题。
(二)土地承包协议的关键问题是费用问题。
有的叫“租金”、“实物地租”、“上打租、下打租”等习惯性叫法,还有的叫利费税。根据法律要求协议中应缴纳的费用,应统称为“承包费”。只有承包费这一称谓,是有法律要求的。
(三)有关承包协议条款。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二款要求承包协议通常包含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责任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依据上述要求笔者补充以下内容供参考,并在实践中参考。
(一)首部协议名称(××农场耕地承包协议)(协议编号)。
(二)发包方、承包方的基础情况(发包方××农场法定代表人、住所)、(承包方代表人、住所)
(三)中间部分
(1)土地的坐落即(发包土地坐落在××农场××管理区××居民组)
(2)名称、面积等级即(××管理区××居民组第×号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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