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doc苏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 场资源,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 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主要指经营卷烟、雪茄烟的 零售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区及各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 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疏密适当、合理配置、公开 公正、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 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二) 从事个体经营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 岁以上,原则上仅限申请一张零售许可证。
(三)外地来苏从事个体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持有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外来人口 暂住证》。
第六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 购买的地点和地段。
(二) 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住所相对独立。
(三) 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四) 经营场所如果是租赁的,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
(五) 经营面积城镇应不少于8平方米,乡村不少于10平方米。
(六) 有固定的卷烟经营专柜和货架,具备相应的卷烟存储条件。
(七) 主营或兼营副食品、生活日用品、糖酒杂货等业务。
(八)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要求:
(一)在城镇区域设置零售点,通常情况下两个零售点可行间距 应不少于50米。
在行政村、自然村设置零售点,与现有卷烟零售点可行间距应不 少于100米。
遇有城镇与农村难以界定的,以零售点所在位置的土地所有权证
或政府街道相关证明为准。
遇有设置隔离栏、绿化带、路宽10米以上、机动车辆和非机动 车辆较多等不宜穿行的道路,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
(二) 已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内(不含沿街门面 房),在物业指定的商业配套设施内设置零售点的,可行间距应不少 于25米。
(三) 连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不包括加盟店),其经营场所与 现有卷烟零售点间距应不少于25米。
(四) 因道路扩建、城市改造等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拆迁,另 行选点且由拆迁户本人经营的(拆迁户必须提供原有效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拆迁裁决或当地政府出具的拆迁证明, 该证明不得重复使用),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城镇25米、农村50米。
(五) 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军烈属、残疾人本人或对残疾人负有抚
养和赡养义务的残疾人配偶或父母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等
(仅限申请一个零售点,仅限本人或直系亲属经营,不得转让,不得 由他人负责日常经营),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城镇25米、农村50米。
(六) 在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附近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其门店应离校门(含正常使用的边
苏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