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办工作实施办法》.doc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检发[2009] 14号)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办工作实施办法》已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办工作,提高检察机关执行力,确保湖北省人民检 察院各项决策部署、上级机关交办件和领导同志批不件得到及时有效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办工作包括专项督办和决策督办。专项督办是指对上级机关交办件和领导同志批示件 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督办是指对省检察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室具体承担督办工作的丨I常事 务。各内设机构承担相应的督办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督促下一级检察院职能部门和本部门相关 责任人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督办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设定督办事项应当围绕检察中心工作,着力抓好省检察院重点工作 和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落实。
(二) 责任分工,协调配合。按照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要求,确定办理主体和协办主体,严格落实 工作责任,明确督办工作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沟通情况。
(三)实事求是,注重效率。督促检查应当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善于发现矛盾问题并及时反馈。 根据督办事项的轻重、主次或缓急,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四)绩效管理,奖惩挂钩。对督办事项的贯彻落实实行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紧密挂钩。
第二章专项督办
第五条专项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下列事项的落实情况:
(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机关交办或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案件 和事项;
(二) 省人大、省政协交办的议案、提案,以及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 政协会议上提交省检察院处理的案件和事项;
(三) 检察长批示交办并明确要求督办室督促检查的案件和事项;
(四) 其它需要专项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专项督办件的办理程序依次是:受理、呈批、交办、办理、催办、反馈、审核、回告。
第七条 督办室接到专项督办件后,应当即时立项登记,建立台帐,并根据交办件内容、承办部 门的职能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阅批。
第八条 专项督办件的办理,可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确定承办方式,主要包括转办、自办两种形式。
领导批示明确要求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下一级检察院办理的,督办室应当及时填发《督办通知》, 附领导批示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并转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下一级检察院办理;领导批示未明确承办 部门的,督办室应当按照“分级负责、职能分工”的原则明确承办部门;领导批示中涉及多个内设机构 或者多个检察院,且办理难度较大的,督办室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转相关部门共同办理。
《督办通知》应提出督办意见,明确督办要求和办理时限。
领导批示明确要求由督办室办理的,由督办室自办,亦可视情况与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一级检察 院共同办理。
第九条省检察院各内设机构、下一级检察院收到《督办通知》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送内设 机构负责人或者院领导阅批,并按批示要求立即组织落实。
第「条 领导批示意见对交办件办理时限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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