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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项目及其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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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_工伤赔偿项目及其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doc2011年最新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项目及其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 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 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山东地区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医疗费
1、 要求: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费用(含工伤复发治疗费用),按照国家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从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
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 赔偿主体: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 险的,由社保基金支付。
5、公式:工伤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1、 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 要求:住院期间。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 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5、 赔偿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6、 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X70%X人数X天数
(三) 交通费、食宿费
1、 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
2、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 赔偿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5、 公式:交通食宿补助费=交通费(职工因工出差交通费标准X往返次数)+住宿费(职工 因工出差住宿费标准X天数)+伙食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X天数)
(四) 康复治疗费(一般也归类于医疗费中)
1、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 服务标准。符合《青岛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 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4、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
1、 标准:按照《青岛市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2、 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 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4、 赔偿主体:在限额内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 停工留薪工资
1、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 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 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 护理费
1、 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 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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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