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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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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 试行 )
总则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 ( 以下简称广告 ) 设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
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
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本市其他地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可参照本规范执
行。
设置广告必须以人为本 , 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 , 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
规范 , 不得影响公共利益。
设置广告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 , 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与市容景
观相协调 , 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
设置户外广告应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 ,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
及新材料 , 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 , 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落地式广告——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 ( 各种材料制作的 ) 广告看
板、灯箱、显示屏 ( 牌 ) 、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两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三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小型单立柱广告——以单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小型双立柱广告——以双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实物造型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
空中移动式广告——附着于飞艇等升空器具上的广告载体。
附着式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在移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看板、
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充气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充气形式的广告载体。
建(构)筑物顶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
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广告载体。
招牌广告——为发布单位名称标识、商业字号标识、建(构)筑物名称标识而使用
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等为主要形式的广告载体。
公园绿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
一般规定
广告的主要形式
本规范所称广告 , 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 服务或公益宣传信息的下列广告表现形
:
建 ( 构 ) 筑物外部 , 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
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等。
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飞艇等升空器具附着的广告。
其它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不得设置广告的位置和区域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施、行道树。
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园绿地。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名胜古迹、风景点、历史风貌保护区
及建筑控制区的建筑及相关控制地带。
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危岩、滑坡区域。
市和区、县 ( 自治县、市 ) 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禁止设置广告的行为
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
在主干道两侧临街的建筑物的楼顶、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
在人行护栏上设置广告。
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广告。
在宽度不足 3m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
在违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危房上设置广告。
在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建筑和重要广场上设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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