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 试行)
1 总则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本市其他地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
设置广告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与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
设置户外广告应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各种材料制作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以高立柱支撑的两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以高立柱支撑的三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以单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以双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
――附着于飞艇等升空器具上的广告载体。
――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在移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充气形式的广告载体。
(构)筑物顶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
(构)筑物外立面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广告载体。
――为发布单位名称标识、商业字号标识、建(构)筑物名称标识而使用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等为主要形式的广告载体。
――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
3 一般规定
广告的主要形式
本规范所称广告,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宣传信息的下列广告表现形式:
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等。
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飞艇等升空器具附着的广告。
其它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不得设置广告的位置和区域
、交通标志设施、行道树。
、道路防护绿地、公园绿地。
、文物保护单位、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名胜古迹、风景点、历史风貌保护区及建筑控制区的建筑及相关控制地带。
、滑坡区域。
、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禁止设置广告的行为
、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
、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
。
、人行天桥上设置广告。
。
、构筑物和危房上设置广告。
(构)筑物、公共建筑和重要广场上设置广告。
。
、次干道和临街建(构)筑物上悬挂布幅广告。
、交通标志、交通监控设施设置广告。
4 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落地式广告设置规定
基本要求
道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5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在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需保证不少于3m的人行道宽度,。
在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出入口1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并按照规定间距设置,不得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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