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以下简称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本市其他地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 ,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与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各种材料制作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以高立柱支撑的两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以高立柱支撑的三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以单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以双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 ——附着于飞艇等升空器具上的广告载体。 ——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在移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充气形式的广告载体。 (构)筑物顶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 (构)筑物外立面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广告载体。 ——为发布单位名称标识、商业字号标识、建(构)筑物名称标识而使用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等为主要形式的广告载体。 ——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3 一般规定 本规范所称广告,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宣传信息的下列广告表现形式: 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等。 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 。 、交通标志设施、行道树。、道路防护绿地、公园绿地。 、文物保护单位、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名胜古迹、风景点、历史风貌保护区及建筑控制区的建筑及相关控制地带。 、滑坡区域。 、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 、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 。 、人行天桥上设置广告。 。 、构筑物和危房上设置广告。 (构)筑物、公共建筑和重要广场上设置广告。 。 、次干道和临街建(构)筑物上悬挂布幅广告。 、交通标志、交通监控设施设置广告。4 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基本要求 (机动车停车线5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 (地道)出入口1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并按照规定间距设置,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套置。 、次干道和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其正投影不得超越人行道路沿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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