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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际条约的我国适用问题探析美加引渡条约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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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我国适用问题探析美加引渡条约全文

     摘要依据“条约必需信守”的标准,缔约国全部应该善意推行和适用条约。不过,条约的适用首先是建立在国际法和我国法关系的问题之上的,而且它最少包含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条约在我国法上的接收;第二,我国法上条约和我国法的相互地位;第三,条约的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或自动实施条约和非自动实施条约问题。本文将围绕上述三问题对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做一探究,以期对该领域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际条约,我国法,适用
  一、序言
  作为现代国际法最关键的法律渊源,国际条约是各缔约国在各自国家利益的基础上,经过对多种利弊的权衡及多种原因的综合考量而缔结的,是调整多种国际关系的主要法律工具。所以,就一国而言,我国法和其所缔结或参与的条约不应发生冲突。然而在国际法实践中我们发觉,各国对国际条约在缔约国我国的适用方法、国际条约和我国法的关系等问题上存在很大不一样。
  有关条约和我国法的关系,有一元论、二元论和协调论之分。不一样的国家,基于对此认识的不一样,采取不一样的标准和实践。因为各国有关条约和我国法的关系有不一样的认识,造成各国条约在我国的接收和生效的方法也不尽相同。现在各国关键有“转化”模式、“纳入”模式,和“转化”和“纳入”相混合的模式。中国现在实际上采取的是“纳入”模式为主、“转化”模式为辅的混合模式,不过因为缺乏宪法和其它法律上的依据,现行立法对于条约的接收仍显得比较混乱。
  至于条约在我国法上的地位,尤其是条约和一国宪法、条约和一国法律之间的关系,不一样的国家存在不一样的要求和实践。现在多数国家采取宪法优于条约的做法;不过在条约和一国法律之间的关系上,则较为复杂,有条约优于通常法律法、条约和通常法律居于相同位阶等不一样做法。现在中国宪法对此未有明确要求,但通常认为中国宪法含有优于条约的地位,在未来也应继续保持这一立场。但对于条约和中国通常法律之间的关系上,学者有不一样看法。
  对于条约的适用,就国际实践来看,关键有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的方法,或自动实施条约和非自动实施条约之分。中国现在并未建立起统一的条约适用的制度,但在很多民商事领域内,经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和法院的实践,已经初步确立了直接适用的做法,不过这种对条约的直接适用是有限的,并受到很多限制。而在部分政治性的或关键约束政府的条约中,中国现在实际上采取的是间接适用的方法。因为缺乏宪法的明确要求,中国签署的国际条约缺乏系统的适用规范,这不但不利于对条约的遵守和推行,也不利于中国的国际形象。对此,能够参考美国自动实施条约和非自动实施条约的要求,由宪法或其它宪法性法律做出明确要求。
  二、条约和我国法的关系及条约在我国接收
  一条约和我国法关系
  有关我国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国际法学界关键存在三种主张:
  第一个是一元论,即认为我国法和国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持该主张的学者又分为两派,一派认为我国法优于国际法,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优于我国法。回到条约在我国适用的问题上,从一元论出发,则国际条约能够直接在我国适用,这被称为纳入的适用模式。实际上,这种模式就是大家通常所称的直接适用。
  第二种是二元论,即认为我国法和国际法属不一样的法律体系,二者在效力上不含有可比性。依据二元论,则国际条约不能在我国直接适用,只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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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