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投资基金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发展和我国大力发展投资基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大众化的信托投资工具,从其诞生至今虽然仅有百余年的历史,但对世界金融体系乃至整个人类经济正产生着日益深刻的影响,尤其是近二十年来,其发展速度十分迅猛。虽然投资基金在世纪年代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年代发达国家为适应老龄化趋势所推出的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以及保险市场的发展,但是根本原因还在于其自身制度安排的优越性。从制度安排上看,投资基金比商业银行具有三个明显的优势。在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投资基金还具有许多现实意义:⑼蹲基金具有市场稳定器功能,我认为,基金发挥稳定市场的功能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随着市场结构逐步趋于完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逐渐增加,市场流通盘的逐步扩大,基金稳定市场的功能是会充分发挥出来的;⑼蹲驶鹂梢愿纳粕鲜泄镜乃刂剩、投资基金可以吸引外资,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开放证券市场模式”,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⑼蹲驶鹂梢宰魑8母锕资产管理模式的一种新思路,这一点我们可以从香港的“盈富基金”二、专业化的管理和科学的组织结构是投资基金的一大特点。投资基金的实质是一种金融信托。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分别具有不同的组织结构和法律关系架构。不同于我国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实务中采取的做法,我认为契约型基金当事人应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而不应该包括发起人,对此问题我在论文中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下:契约型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通过基金单位的售购建立信托契约关系,其中基金投资者是委托人和受益人,管理人是受托人;契约型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通过对基金资产一、金的现实意义。得到启示。
和利益相分离”,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业的弱点,使现代工商企业大规模经营成为可能的同时,也产生了古的托管建立信托契约关系,其中基金管理人是委托人,托管人是受托人,投资者是受益人。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法律关系基本上是按照德国模式建立的,我认为新的投资基金法应在现有基础上运用信托法理来构建契约型投资基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改进德国模式的不足,明确基金保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公司型基金的法律关系应包括以下当事人:基金持有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四者之间的关系如下:基金公司是依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基金公司以信托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对基金资产进行专业化的运作。其中基金公司为委托人,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基金公司以信托方式授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并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的指令办理投资运作的具体清算交收业务,同时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操作进行适当的监督。其中基金公司为委托人,基金保管人为受托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组织结构虽有所不同,但其实质都是以信托关系为基本纽带而形成的一种金融制度,所以投资基金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金融信托。而信托最本质的特征在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对称以及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而形成“内部人”营者、代理人率瞪险莆樟斯臼S嗫刂迫ǎ突嵝纬伞澳诓咳丝制”。“内部人控制”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应辨证地看待“内部人控制”。一方面。“内部人控制”是适应现代化生产的公司制企业的产物,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大规模和专业化的要求,相对于古典企业是富有效率的;另一方面,内部人控制在克服古典企典企业所不具有的代理成本:委托人的监督成本、代理人的担保成本和剩余成本。当代理成本大于由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效率的增加时,就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它表现为经营者在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后,在进行代理的过程中充分体现自身的利益,使委托人的权益
受到侵害。“内部人控制问题”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是因“隐蔽信息”而导致的“逆选择”,一种是因“隐蔽行动”而导致的“道三、我国投资基金业“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及成因分析。截止到年盏氖荼砻鳎艘恍┯衫匣鸸娣陡制而来的外,所有的新基金都处于折价交易状态,新基金的平均折价率达到了.%。应该说造成我国封闭式基金折价交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认为“信任危机”是导致我国目前基金折价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而“信任危机”的根源在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人控制行我国的基金经理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具体做法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⒗谩岸缘埂敝圃煨榧俚某山涣浚、利用“倒仓”解决先上市基金的流动问题;⒎抢硇圆僮魑;鸱⑵鹑四比±妫、利用净值做文章;⒋嬖谘现厥敝偷摹巴蹲首楹瞎ǜ妗薄我国投资基金中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原因在于:⒁话原因,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信托所具有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本质。投资基金中的“内部人控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分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