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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暴力讨债法律适用问题初探暴力讨债新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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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债法律适用问题初探暴力讨债新要求

     摘要:本文探讨了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绑架、有意伤害等行为的定性,同时分析了参加暴力讨债的新型黑恶势力的特点及定罪处罚,并提出了立法提议。
  关键词: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新型黑恶势力
  所谓暴力讨债,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以索债为目标,在讨债过程中,对债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所谓的暴力手段,是指索债行为人在讨债过程中所采取的非法拘禁她人、绑架人质、恣意殴打、强行搜查、抢夺、抢劫债务人的财物、打砸抢等。就索要债务而言,有索要正当债务;索要赌债、嫖资、高利贷等显著违法债务;索要超出实际债权数额的债务;索要根本不存在的债务;索要难以查清的债务等情形。因为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应区分对待。
  一、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扣押她人行为的定罪量刑
  1、行为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扣押她人的定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第3款要求: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扣押她人的定非法拘禁罪。然而在学界和实务界,一度为此处的债务是否包含“非法债务”而争论不休,有些人认为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拘禁扣押她人的应定绑架罪。为统一刑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公布的有关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她人行为怎样定罪问题的解释要求: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她人的,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要求定罪处罚。其理由有二:一是为索取正当债务和为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拘禁她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是一样的。刑法要求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这一款,其立法本意不在于以此来表现对债权的尤其保护,而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二是对于行为人采取绑架、非法扣押人质的方法索要非法债务的,从行为人角度分析,她认为自己和被害人之间存在有债权债务关系,其绑架、非法扣押人质只不过是为了索要她认为存在的债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勒索钱财的目标,只有索债的目标,不具有绑架罪的主观组成要件。这种“事出有因”的行为和无缘无故绑架、非法扣押她人勒索财物的行为显然有本质的区分,而且为索债而非法拘禁行为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其人身危险性、案件侦破难度全部比勒赎型绑架要小很多,因此对这种行为也不宜定绑架罪,而应定非法拘禁罪。所以,不论是正当债务还是非法债务,以非法拘禁方法讨债的,全部可能成立本罪。1
  同时在立法上,应加重对索取非法债务而拘禁、扣押她人的处罚。上述司法解释的要求,使得很多之前以绑架罪定罪处罚的暴力讨取非法债务的行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三年;而当初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为十年。故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一要求“纵容”了讨要非法债务的行为人的暴力犯罪,让暴力讨债的成本大降低,而且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无法经过诉讼程序取得追偿,因此为讨要非法债务而绑架、非法拘禁的案件频发高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对于行为人的处罚,应以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定,重则重罚,轻则轻罚,显著轻微者,则不罚,突出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处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处罚轻重。”2“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进大家犯罪的力量越强,阻止大家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和犯罪相对称。”3暴力索取非法债务,非法债务本身就为法律所严禁,再加上索债手段的违法性,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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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