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
第四节 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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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与特征
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一切根据和方法。
1、客观性——必须是可靠、可信的。
2、关联性——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
3、合法性——应当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以及取得证据的程序要合法。
二、民事诉讼证据立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民诉证据若干规定》
第一节 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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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证明责任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反证,是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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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的目的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在于使法官对本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对其证明力的认识产生动摇。反证一般都是在本证对待事实进行证明之后才有提出的必要。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是:本证必须完成对案件真相的证明才算尽到举证责任;而反证的目的在于推翻或者削弱本证的证据力,使本证的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达到提出反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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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注意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第一,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锁链。其次,应当注意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本身要有内在的关联,第三,应当注意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衔接协调一致。第四,应当注意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研究,得出可靠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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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是直接与待证事实有原始的关系,它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也叫第一手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
一般说来,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传来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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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区分。
▲大陆法系对证据能力很少限制,强调重视调查证据的程序。
▲我国强调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查明案件客观真实,并不一概排除传来证据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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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 实物证据,是言词证据的对称,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为证据事实表现形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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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一、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
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其载体物质可以是纸、竹、石、皮革、布帛等。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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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证的分类
按照书证的制作主体或制作者的身份的不同,可以把书证分为公文书与私文书。
在一般情况下,公文书要比私文书的证明力强。
处分性书证,指文书所记载的事项系文书制作人发出的以发生某种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处分性书证中发生公法上效力者,为公文书,如记载判决原本、记载行政处分的文书;发生私法上效力的文书则是私文书,如买卖合同、遗嘱等。 凡是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是制作人用以记下或者报道已发生的或者了解的某种事实,则称为报道性书证,如会议记录、会计或商业账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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