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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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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现予以公布,自 2016 年5月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3月 31日—2—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 36号) 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 2016 年5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 201 6 年5月1 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 ,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取得的不动产, 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规定。第三条纳税人 2016 年5月1 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用于新建不动产, 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 50% 的, 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不动产原值, 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 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 2016 年5月1 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 60% 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0% 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 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 部分, 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六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 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4—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 ×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 不动产原值) × 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 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第八条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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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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