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流程表一审普通程序:流程时间、内容备注起诉及立案(递交诉状) 符合起诉条件,七日内通知当事人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不服 10 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举证通知书(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起诉状:包括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的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诉前财产保全审前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答辩状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可提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移交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不成立,裁定驳回。答辩状发送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三日内告知当事人补充调查法院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受委托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 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传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经院长同意)。开庭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 3日进行公告。开庭审理宣布开庭,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三日内申请),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督促程序,判决。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法庭笔录法庭笔录应当庭宣读,也可告知当事人五日内阅读。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判决书当庭宣判,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法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服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限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保全和先予执行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可以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提供担保, 申请人在保全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解除保全。法院保全财产后,应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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