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价格监管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oc香港价格监管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摘要】高度法制化是香港价格管理的一大特点。香港并没有系统综合 性以成文法形式出现的价格法,对于各类价格行为的规范散见于各类法律 法规之中,不仅繁多,而且齐全。任何价格和收费行为,都可以找到法律 的依据,并受到法律的监督。本文研究了香港价格法规的特点,对价格违 法行为的处罚及其程序。
【关键词】香港 价格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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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体制是指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形成、运行和调控管理的制 度。香港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奉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最大 限度的市场调节和最小限度的政府干预相结合,自主经营、自由竞争。这 也是香港当局制定各项经济立法和行政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与现代市场 经济相适应,香港实行的是由政府、法定团体和行业公会互相衔接、互相 补充的价格监管模式。香港的价格体制已形成与现代化市场经济相适应 的、有调控的、与国际市场相连接的、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价格体制。对 不宜竞争的、带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多种形式的直接 调控管理;而对属于竞争性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全面实行市场形成、政府 间接调控的制度。无论价格的形成、运行和调控管理办法都与现代市场经 济密切相关。
一、香港的价格法律体系
高度法制化是香港价格管理的一大特点,也是香港价格管理机制高效 运转的制度原因。香港是普通法适用地区,属于典型的判例法体系。香港 回归后,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作为其法律制度的宪制性文件,并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特性,使 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备,更加适应回归后的香港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价格法规有两种模式,即独立型价格法规和混合型价格法规。所谓独 立型价格法规,即国家立法部门专门制定的价格法规,女口,奥地利、挪威 等国的《价格法》,日本的《物价统制令》,韩国的《物价安定法》,瑞士 的《联邦价格监督法》等:混合型价格法规,即没有制定专门的价格法规, 对价格的法律规范体现在其他各项专门立法中,如美国的三大反垄断法 案:I89o年颁布的谢尔曼法案、194o年颁布的克莱顿法案、1914年通过 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香港的价格法律属于混合型价格法律。
香港并没有系统综合性以成文法形式出现的价格法,对于各类价格行 为的规范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不仅繁多,而且齐全。任何价格和收 费行为,都可以找到法律的依据,并受到法律的监督。香港虽然没有专门 的价格基本法律,但它价格法规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商业、电讯 广播、医疗卫生、公共财政、公众安全、环境自然、行业规管、地政房屋、 渔农矿务、船务港口、知识产权、刑事、民事、政府行政、交通运输、司 法等等各个方面的立法中对价格规管都有涉及,对各种价格与收费行为都 有细致而且明确的规定。与价格和收费相关的法律条例散见于经济生活各 方面的立法中,使得几乎任何价格和收费行为,都可以找到法律的依据, 并受到法律的监督。诸多法律成龙配套,构成香港严密的价格监管法律体
香港的价格法律体系除了具有价格法规的一般特征,如保护消费者权 益,促进国民生活及国民经济稳定与发展,明确价格违法行为并进行经济
处罚和法律惩罚等以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香港没有专门的价格法律,但法律制度比较完备,涉及价格方面 的立法,比较全面、系统,能适应现代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其价格法规表 现形式为“制定法”和“判例法”,而“制定法”使用极为广泛,已形成
“制定法”为主体,与“判例法”并存,形成互为补充的法律架构。
对不宜竞争的、带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规管,体现 了较强的政府干预色彩。虽然香港奉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自主经营、 自由竞争。但对不宜竞争的、带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则实 行多种形式的直接调控管理。如《储备商品条例》第3条规定,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可就“规管或管制任何储备商品的最高价格”、“费用及收费” 等等事宜订立规例,凡违反任何上述规例,即属犯罪。
对价格的规管非常细致。香港虽然没有专门的价格法律,但在金 融机构、行业规管、公民权利、雇佣劳工、政府行政、工程工务、公共财 政、地政房屋、涉外事务、渔农矿务、人事登记/入境、环境自然、公众 安全/保安、交通运输、司法、船务港口、执法、电讯广播、诉讼仲裁、 文康娱乐、刑事法律、教育、民事法律、医疗卫生、家事法律、宗教、商 业法律、公益慈善、各类法团、财经事务、各类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 对涉及价格与收费等事宜都有细致而且明确的规定条款。
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罚重。香港的价格法律强调价格违法行为的刑 事责任,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特别严厉,其处罚方式主要是经济处罚与 监禁。在有关价格违法处罚的法律条款中,对违法者进行罚款或者监禁处 罚的条款很多,如《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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