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一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己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 (概述)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接上页)—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a公开公正原则;b以事实为依据原则;c法律竞合原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 ,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申请听证权; 陈述权; 申辩权; 申请复议权; 提起诉讼权; 要求赔偿权. 第二章种类和管辖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等行政处罚--- 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煤矿)---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权限规定决定. 接上页 ---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有证照管理决定权的部门决定. ---,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 接上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机关管辖;. :,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 ,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若成立, 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现埸处罚):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对个人罚五十元以下,对单位罚一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并应在 ,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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