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zf设立重庆市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6个类别。
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zf设立市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选由市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zf批准。
第六条 市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自然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界公认。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技术工程、、项目和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的;
(五)在决策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创新能力提升显著、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
前款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
(二)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
(三)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
(四)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
(五)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与企业合作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企业成为联合授予对象。
第十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