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等级的划分.doc: .
伤残鉴定等级的划分
.1 Ⅰ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 植物状态;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Ⅱ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
,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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