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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有关安乐死的思索反对安乐死的理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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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安乐死的思索反对安乐死的理由

  摘要:安乐死在多年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家对其利弊也是看法各异。本文在对安乐死进行简单介绍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在的社会现实状况对安乐死进行粗略分析,并对安乐死立法的完善提出意见和提议。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立法现实状况
  中图分类号:C913文件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21)-04-0023-02
  一、安乐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现在对安乐死的定义关键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安乐死,是指对无价值或有缺点的生命采取主动主动或消极放任的方法来结束其生命,其对象包含:有先天严重缺点的婴儿、濒临死亡而又极端痛苦的病人、严重精神病患者和植物人。中义的安乐死观认为,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而又极端痛苦的病人采取的主动或消极的方法来终止其生命,包含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采取主动方法造成或加速病患的死亡,如注射药剂等,被动安乐死是不予主动救治或中止诊疗,采取消极放任病人死亡的方法,如撤消维持生命系统。狭义的安乐死观认为,安乐死只能是当事人自愿的,因为重大不能治愈的疾病带来的肉体、精神痛苦,病人自主表示愿意放弃诊疗或采取某种医学方法来加速死亡进程,死亡过程必需是无痛的、保持人的尊严的。
  二特征
  1安乐死的适用对象是在目前医学条件下无法挽救,而且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的濒临死亡的患者。
  2安乐死请求的提出必需是患者在意志清醒的状态下提出。
  3实施安乐死的目标是减轻和解除患者难以忍受的极端痛苦。
  4实施安乐死的方法是尽可能无痛的。
  二、有关安乐死的争议
  从现在我国外的情况看,不但是法律工作者,包含临床医务人员和一般的人民大众,对安乐死也是普遍存在争议的,而这些争议,关键集中在立法和伦理道德两个方面。
  在立法层面上,反对者认为,中国宪法第45条要求:“中国的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取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医疗卫生事业。”所以,对任何未经法律处死的生命,人为地加以结束,不论是否自愿,实际上全部是对生命权的剥夺,而生命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赞成者则认为,宪法要求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法,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法,而安乐死是在不违反国家、社会和她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个对生命的特殊处理方法。宪法的要求意在保障公民的私权利,并没有限制公民安乐死的自由。而且,就公民的私权利而言,“法不严禁即自由”,公民有选择安乐死的自由。死同生一样,是人生命过程的一部分,由生到死才算完成了一个人生命的全过程。伴随社会的进步,当“优生”的看法得到广泛的认同后,“优死”的权利也应得到一样的尊重,患者当然有权利选择有尊严的死去。
  在道德伦理层面上,反对者认为,人有生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全部不能人为地结束她人的生命,安乐死违反了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而且也可能使患者错过生存的机会。同时,在社会生活中,人没有绝正确自由,一直要同她生活的环境、她的家庭、财力等相关联,安乐死的实施可能会成为逃避赡养老人或是照料病患的借口。赞成者认为,安乐死表现了生命神圣、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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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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