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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
利,合理利用土地 , 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
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 ( 或合法使
) 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 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管理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 ( 镇、街道办事处 ) 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 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 镇、街道办事处 ) 人民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
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规划要求】 乡 ( 镇 ) 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 ( 镇) 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 ( 镇 ) 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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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寓式住宅】 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住宅。
第七条【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市、县应当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 单列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宅基地建设。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一户一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与村庄土地整治相结合。 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 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九条【用地标准】 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 80 平方米以下 ;
( 二) 丘陵地区 120 平方米以下 ;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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