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案件代理
二、民商事仲裁代理
三、劳动纠纷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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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案件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是指符合代理条件的非诉讼方当事人,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一方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由当事人承担诉讼代理法律后果的制度。
法定诉讼代理人
律师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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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授权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以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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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代理人必须具有律师资格及律师执业证书,被代理人必须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律师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第三、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第四、律师合法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包括有利的后果和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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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委托人亲自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律师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某种诉讼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律师自己承担。
凡是法院立案的民事案件,都可进行代理。
范围非常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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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取得委托人的委托授权,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约定。
(1)合同双方当事人
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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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签订程序
事务所先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收案条件:收案审查
收案的条件:
1 .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但已代理该案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与委托人已有约定的除外。
2 .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或第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
3 .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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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律师代理案件执行的,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范围;或者在诉讼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授权执行代理事项。
5 .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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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
7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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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
9 .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
10 .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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