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制度设计中的规范与理性摘要国际制度设计日益成为当代国际关系中一项重要的议事日程和研究议程。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理性主义的研究范式之内, 忽视了社会规范因素在国际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作用。本文借鉴组织社会学中新制度学派的理论,探讨了规范在国际制度设计中的作用, 指出强意义合法性机制与弱意义合法性机制是国际制度设计中规范与理性相互作用的两种形式。强意义合法性机制是指构成性规范通过塑造行为体的思维方式和社会身份, 进而成为国际制度设计中行为体无需考虑就加以接受的理性神话。弱意义合法性机制是指限制性规范通过影响行为体利益计算的方式作用于国际制度设计的过程, 行为体出于对声誉和责任方面的考虑, 会限制一些纯粹出于物质利益追求的国际制度设计行为。关键词国际制度设计规范理性强意义合法性机制弱意义合法性机制中图分类号: 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5-4812 ( 2008 ) 04-005-59 一、引言在当代国际关系中,国际制度设计(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Design )成为一项日益重要的议事日程和研究议程。从议事日程的角度来说, 当今世界日益成为一个制度化的世界, 各种国际行为主体竭尽全力地参与到国际制度设计的进程中去, 以增强自身的影响力和最大化地实现自身的利益。[1] 从研究议程的角度来说, 国际制度设计是国际制度研究中一个相对新颖也相对重要的研究领域。莉莎马丁( Lisa Martin )和贝思西蒙斯( Beth Simmons )在总结国际制度研究时指出, 国际制度研究经历了两个转变: 一是从对国际制度的描述( Descriptive )向对国际制度的分析( Analytic ) 转变, 二是从国际制度是否重要( Whether ) 向国际制度如何重要( How ) 转变。[2] 国际制度设计的研究在这两个转变中都处于前沿的位置。国际制度是如何设计出来的、应该如何设计,这些问题本身就是分析性的。只是与传统国际制度研究分析国际制度如何影响国家行为的路径相反, 国际制度设计的研究分析国家行为如何影响国际制度, 而且这个分析过程本身也会促进我们对国际制度如何重要的理解。因为只有细致地了解国际制度如何形成,才能深入地分析国际制度如何发挥作用。目前学术界关于国际制度设计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只从理性主义的角度分析了理性因素在国际制度设计中的作用, 忽视了规范等社会性因素的重要影响。因而本文在梳理和批判学术界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尝试性地探讨了规范因素在国际制度设计中的作用, 以求进一步推动相关领域的研究。二、国际制度理性设计及其批判芭芭拉凯里迈诺斯( Barbara Koremenos )、查尔斯利普森( Charles Lipson )和邓肯斯耐德尔( Duncan Snidal )三位理性主义国际关系学者在 2001 年第 4 期《国际组织》( anization )的专刊里提出了一个国际制度理性设计( Rational Design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 研究纲领。其主要思想是: 国际制度设计是一个理性选择的过程。换句话说, 建立国际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无政府国际体系中国家间合作所面临的一系列难题,因而难题类型的不同就决定了设计出来的国际制度特征的不同。[]具体来说, 国家间合作的难题类型包括执行问题、分配问题、博弈者数目及力量对比问题、不确定性问题四种, 国际制度的特征分为成员资格、议题范围、集中程度、控制方式、灵活性五个方面, 国际制度设计的过程就是根据国家间合作的难题类型,选择不同特征的国际制度, 如当执行问题严重时, 国际制度会采用限制性成员资格; 当分配问题突出时, 国际制度会扩大议题范围; 当博弈者力量对比不对称时, 国际制度会采取不对称的控制方式; 当不确定性上升时, 国际制度会加大灵活性等。[4] 在此基础上,安德鲁基德( Andrew Kydd )、海伦米尔纳( Helen Milner )、罗纳德米切尔( Ronald Mitchell )、詹姆斯莫罗( James Morrow )等学者分别利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捕鲸委员会、《国际战俘公约》等国际制度设计的具体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5] 凯里迈诺斯们的理性设计研究纲领极大地推动了国际制度设计的研究, 尤其是细致地分析了理性因素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对于国际制度设计的知识积累具有重大意义。[6] 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理性设计研究纲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忽视了规范因素在国际制度设计中的作用。[7] 毕竟现实中的国际制度设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其中既包含理性因素, 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规范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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