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13〕85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简化工商登记程序优化准入服务的意见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精神,为简化办事程序,鼓励社会创新创业,营造首都良好发展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简化名称登记手续
下放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由名称登记两级复核制改为分局直核制,绝大多数行业的名称核准由分局直接核准。
允许跨区县申办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除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名称外,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本市任一区县工商分局申办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彻底简化名称申请程序,申请人凭《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可申办名称,不再要求申请人由全体投资人共同委托。登记机关在名称预先登记环节进行办照风险提示,不再对投资人资格、住所(经营场所)进行预审查。
冠以所从属企业名称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可以不标明行业,可以不使用行政区划用语。
冠以所从属企业名称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可以使用“华北”、“北方”、“京南”、“京西”、“地区”、“区域”等字样作为地域用语。
二、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不再执行注册资本入资专户管理制度。股东或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商业银行机构作为货币资本(金)的缴存机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办理登记,不再要求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三、实行章程、合伙协议非重点内容免审制度
对章程、合伙协议内容,登记机关仅审查其中的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姓名或名称、注册资本(金)数额、出资方式、分期缴付数额及缴付期限等重点内容,其他内容全面免审。
股东或投资人可以依法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企业自治管理事项。登记机关可以提供章程或合伙协议参考格式服务,但不得要求企业按照统一参考格式制作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简化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申请书可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不再要求加盖公章。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内资企业变更住所、经营范围,不再要求提交相关决议、决定和修改后的章程或协议。企业自愿要求提交决议、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登记机关应当接受。
经所从属企业书面同意,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项目可以超出所从属企业,不再要求所从属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增项。
五、简化股份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登记托管的,不再要求向工商部门申办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六、简化企业集团登记手续
企业集团登记与集团母公司变更登记合并办理,不再要求提交集团章程及《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书》,《企业集团登记证》与变更后的母公司营业执照一并核发。
经集团母公司书面同意,集团成员单位可以在名称中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登记机关不再审查集团母公司与成员单位的投资关系。
七、简化市场内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
有形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可凭协助结税单位(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缴纳税款情况说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八、下放审批权限
下列企业由住所所在地区县分局或市局派驻分局工作人员登记:
(不含)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2711595009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4-07-09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