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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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告
知
单
(2010年第一版)
如何办理外注册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
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10年1月
特别提请注意:
(一)外代表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外代表、代表。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二)在办理外代表或首席代表委托的代表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件。
(三)对申请设立和延期的代表机构统一颁发有效期限为一年的登记证,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四)选择驻在地址的问题: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驻在地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驻在地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驻在地址证明。
(1)自建房作为驻在地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驻在地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驻在地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驻在地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驻在地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驻在地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驻在地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驻在地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驻在地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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