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眉. 页脚. 中国的立法体制现状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的立法体制发生了一系列积极的变化,通过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也提出了实行法治的口号。但是,现行的立法体制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改革前“以党代法”、“以政领法”的制度架构仍然在现行立法体制中留下了深深的痕迹。事实上,仅从目前立法体制的存在问题即可看出,在这样的立法体制下是很难走向“以法治国”的。立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无疑是一个急迫的任务,但许多问题的真正解决仍有待于立法体制改革;而立法体制的改革则依赖于政治体制改革。从这个角度来看,光是一味增加法律法规的数量,而不改革相关体制,无论是法制还是法治都不容易实现。一、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下的立法主体和立法权限划分中国的立法体制属于统一、分层级的类型, 与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的立法体制都不同。 1979 年, 全国人大制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把立法权下放至省级人大; 1982 年, 全国人大通过了《 1982 年宪法》, 对立法结构作了彻底改动; 1986 年, 全国人大修订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立法权延伸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上述规定产生了现行的立法权限划分结构。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 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两级三个层次”。所谓的“一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 “三个层次”是指在中央和地方每一级中都有三类立法主体。下面具体来看这“三个层次”。在中央一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在地方一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也可制定政府规章。此外,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区可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也获得授权得以立法。当然,在这个立法体制之上,中共的各级党委不仅通过党的方针和命令来规范政府的运作(包括立法机关的运作) [1] ,而且也事实上拥有立法权,但本文不准备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此外, 为了研究的方便,未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体制列入讨论的范围。在现行的立法体制下,《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与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划分以及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包括以下内容:有关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 主要包括有关民事主体资格的制度;有关物权方面的制度;有关债权方面的制度; 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制度; 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度等;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以及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上述全国人大专属立法权之外的事项,只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制定法律,国务院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原则上都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立法法》规定的上述专属立法权在理论上又称为“法律保留”,这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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