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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ppt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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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9、 10 、环境影响评价法、 53 20-28 、 33 、 36 重点: 10 、 26 、环境影响评价法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点条文:第 7、8、9、 10 、 12 17 、 18 、 20 、 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名单(2009-7) 》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 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 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 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4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5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6天南公司未办环评改扩建受处罚案[案情简介]? 1999 年重庆市天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为了扩大生产,计划将其厂内原 米的窑径改为 米。在改建过程中, 城南水泥厂认为该项目仅仅是扩大机立窑的窑径, 送风的罗茨风机并未改大,而且改造的目的是使气流通过面积增大,让窑内原料反应更充分,减少排放污染,不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因此没有向有关环境主管机关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 7月, 在没有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该厂便将改造过的生产设施正式投入使用,结果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环境影响。 7 ?事后,重庆市环保局经过调查,认为天南公司的窑径改造项目既是扩大生产规模,又是改造生产设备和工艺的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5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城南水泥厂投入生产后的烟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倍。?同时,该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城南水泥厂也未执行该规定。于是,重庆市环保局于 2000 年 12 月 19 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天南公司作出罚款 7万元的处罚决定。 8 ?天南公司对于重庆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 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行政复议。?其主张:首先,窑径扩大不能认定为“技改项目”,因此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其次, 天南公司已经投资更换了洗粉机、除尘器, 大大改善了工作环境和排放能力,而且扩径后的烟尘排放浓度虽仍高于国家标准,但比扩径前已有大幅度降低,仅为扩径前的 40 %, 因此不应视为增大环境影响的技改项目,不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环境保护设施也不必申请验收。基于以上原因,天南公司不应受到处罚。 9 ?国家环保总局受理此案后,派人专程前往重庆市天南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过调查后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天南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能力,将其主要生产设备机立窑窑径扩大,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天南公司在环保设施未报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于 1999 年7月将主体工程正式投产,经所在地环保部门监测,烟尘排放浓度超标 倍。?基于以上事实,天南公司的窑径扩大项目必须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且应在主体工程正式投产前,报请环保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予以验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1 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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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