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制度浅议
摘要:协议管辖意思是自治标准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表现,是避免和降低管辖权冲突的主要方法。协议管辖制度之因此被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取,是因为其本身很多优点所决定的。伴随时代的进步,协议管辖制度在多年展现出部分新的发展趋势,这些发展趋势对完善中国相关立法含有深刻的启示。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发展趋势;立法完善
一、协议管辖制度概述
协议管辖制度,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经过协议将她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涉外民商事争议,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协议管辖在国际私法上的意思是自治标准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表现,是对选法自由的补充,也是主权国家在地域管辖权上的相互妥协,它在某种程度上给予了私人以立法者所含有的权力。协议管辖制度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收和采取。
各国之因此纷纷将协议管辖作为一项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通常标准,关键是因为其本身含有很多显著的优点。第一,给予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自主权,不但有利于避免相关国家的管辖权要求因刻板、僵化而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辖的现象,而且借当事人之手使各国间民事管辖权的冲突轻松而巧妙地得到了处理。第二,在各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取得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她能够选择到那个为其所信任且对其最为有利的法院去起诉,而被告则只能屈就原告的选择,或另择法院起诉。前者造成当事人之间诉讼机会的不均等,后者造成一事多诉,二者均不利于国际交流的健康发展。认可协议管辖,则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程序和实体的平衡,并能有效预防和降低一事多诉现象的产生。第三,许可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当事人双方即可在签署协议时对法院办案的公正性、诉讼所用语言及交通方面的便利程度、双方对诉讼采取程序的熟悉程度、判决的可实施程度及费用的可接收程度等原因进行全方面的考虑和权衡,大大增强了诉讼确实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双方的正当权益。
尽管各国立法全部许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是毫无限制的。归纳起来,关键有以下共同限制条件:一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二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排除法院地国的专属管辖权;三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需出于善意。
二、协议管辖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
。有关当事人选择法院方面,各国要求并不一致。匈牙利是只许可在协议争议上设置管辖协议的国家。捷克的要求不但包含协议争议,而且还有金钱债务的争议。南斯拉夫则深入扩大动产物权。在大多数情况下,认可协议管辖的范围限于契约、不妥得利、信托等债权诉讼。对于和人身有亲密联络的自然人、婚姻家庭、继承和带有很强地域特征的破产等事项,通常不许可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
从多年的国际私法立法来看,协议管辖已经开始将其势力范围渗透到身份、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依据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58条和第2062条的要求,协议管辖适合用于“世袭财产案件”和诉因和秘鲁有实际联络的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接收秘鲁法院管辖的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或家庭问题的案件。
。依据管辖协议签订的方法,可将管辖协议分为明示的管辖协议和默示的管辖协议。对于明示的管辖协议,大多数法律全部要求以书面形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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