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玩具或玩具配件使用之材料均需符合下列要求 ︰玩具或玩具配件所使用之纺织材料依照 16CFR Section 1610 之要求。 ︰玩具或玩具配件所使用之硬质或软质固体材料,依照 16CFR (c)(6)(iv) 之要求。前言︰所有纺织品不论是天然的或合成纤维,皆为易燃物。因此,当这些易燃的纺织品成衣料穿在人们身上,若不幸燃烧时就会对人造成伤害。也因为如此,我们担心当它做成玩具时,不幸燃烧而对小孩也会造成伤害纺织品类耐燃性试验 ,同时以燃烧之等级来分,以便使大家知道该如何防范较具危险性的纺织品。 ,但是帽子、手套、袜子以及做为里衬的布织物( interlining fabric )不适用。 (a)Class 1-Normal flammability 正常燃烧︰原文︰(1)Textile without nap, pile, tufting,flock orother type of raised-fiber surface. (平面织物) 中译︰当洗前或经过干洗以后,其燃烧时间必须大于、等于 4秒或不着火。原文︰(2)Napped, pile,tufting,flocking orother textile having arai sed-fiber surface. (起毛织物) 中译︰当洗前或经过干洗以后,其燃烧时间必须大于 7秒或当刷毛部分燃烧但底层没燃烧,或火焰着布点熔化。(b) Class 2-Intermediate flammability 中度燃烧︰(介于 Class 1与 Class 3之间) (1) 起毛织物︰当洗前或经过干洗以后,其燃烧时间从 4秒到 7秒之间。(c) Class 3-Rapid and intense buring 急速和激烈的燃烧。(1) 平面织物︰当洗前或经过干洗以后,其燃烧时间小于 4秒。(2) 起毛织物︰当洗前或经过干洗以后,其燃烧时间小于 4秒且底层也燃烧。 (1) 样品原样应经干洗、水洗两种,每种取五个样本。(2) 仪器︰ 45°防火测试机─Fig 1;刷毛机 Fig 2; 干洗后滚筒及干洗剂; 烘箱 105 ℃±5℃; 干燥器─内含硅胶凝体干燥剂; 棉线︰经丝光处理柔软加工之 50支白棉线; 燃料─丁烷气体; 试样夹─用以固定样品,其样品宽长为 2〞×6〞(inch )(Fig. 3)。(3) 程序︰ 将试样贴粘在不锈钢试样夹中,若试样为毛面纤维则需用刷毛机将毛向刷立。 装妥后的试样放置于 105 ±5℃的烘箱中至少 30分钟。 取出烘干后的试样放置于干燥器内至少 15分钟。 打开打烷开关,同时调整火焰至 5/8 inch 长。 取试样放置在 45°的斜板上,挂好固定线,并在其末端吊挂重锤。(20g)。 关上滑门并归零。 按下接触钮,使火焰与试样进行一秒钟之接触。(由干燥器中取出试样至与火焰接触之全部程序需在 45秒内完成)。 若试样易燃,则燃烧的火焰循试样往上燃烧并烧毁重锤线令其落下此时定时器停止计时,并记录其停止时之秒数。 其余之试样依同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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