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 条为使公共厕所的建设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 使公共厕所
的规划、设计、 建设和管理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更好地为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服务,特 制定本标准。
第 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县、镇独立
工矿区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执行。
第 条 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公共厕所的单位,应负责贯彻执行本标准的
各项规定。
第 条 各级环境卫生部门应对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公共厕所的规划
第 条公共厕所是城市公共建筑的一部分, 是为居民和行人提供服务的不可缺
少的环境卫生设施, 在制订城市新建、改建、 扩建区的详细规划时,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公共 厕所的建设同时列入规划。
第 条 城市中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
1、广场和主要交通干路两侧;
2、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附近;
3、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它公
共场所;
4、新建住宅区及老居民区。
第 条 公共厕所的相间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
宜为300〜500m ,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 300m , 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
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 100〜150m,新建
居民区为300〜500m (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第 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1、新住宅区内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 2、车站(含站前广场)、码头、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公共厕所:千人(按一昼
夜最高聚集人数计)建筑面积指标为 15〜25m2 ;
3、居民稠密区(主要指旧城未改造区内)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 20〜
30m2 ;
4、街道公共厕所千人(按一昼夜流动人口计)建筑面积指标为 5〜10m2。
第 条 公厕的用地范围:距公厕外墙皮 3m 以内空地为公共厕所用地范围,
如确因条件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亦可靠近其它房屋修建。
第 条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发展附属式公共厕所,并应设置直接通至室外
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
第 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标准: 根据其位置的重要程度可分为三类, 见表 1 。 涉
外单位可高于一类标准。旱厕可参照三类厕所标准执行。如属急需,并近期有建设规划者,
可酌情修建临时性厕所。
第 条 选择公厕修建位置要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或便于
机械抽运。
第 条 厕所内面积概算指标:厕所每一蹲位(包括大便蹲(坐)位、小便站
位、走道宽度以及其它设备等)建筑面积概算指标为 4〜9m2。(一类厕所7〜9m2,二类
厕所为5〜7m2,三类厕所为4〜6m2)。
第三章 公共厕所的设计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 条公共厕所的设计原则是适用、卫生、经济;在便于排运粪便的前提下,
适当注意美观。
第二节 设计基本规定
,男、女蹲(坐)位设置比例以 1 1或3 2为宜。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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