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汇总
裁判要点与观点整理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
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
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
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关键词】合同无效;验收”
合格;结算【规则详解】对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合
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
程款,发包人同样可以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论
发包人或承包人选择与否,均应参照合同约定,除非双方
另行协商一致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结
算。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在 2010 年 4 月 20 日致江西省
高级人民法院的内部函(2010 民申字第 260 号)中也明确
了以下观点:关于讼争工程价款的确定应依据鉴定结论还
是参照合同约定的问题,涉及对《解释》第二条的理解问
题。《解释》对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上是采取了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补偿方式,虽然其在表述中出现:“承
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
人对于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享有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
庭认为:《解释》第二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
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并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
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
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参
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案件索引:见《民事审判指导
与参考》(第 48 辑)第 112-118 页。贰、审计部门对建设
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
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
见(2001)民他字第 2 号》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
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
力。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
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
作为判决的依据。【关键词】审计结论;审计工程决算价;
合同效力【规则详解】对于国有投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
和政府财政支付的规定和要求,需要进行审计,由此产生
一个问题,在工程款的结算上究竟是以当事人的约定,还
是以审定结论作为计算工程款的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
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
定,财政评审中心主要职责是对国家财政投资项目实施监
督检查,检查监督建设单位有无违法违纪行为,但这种监
督职能不能延伸到民事领域,更不能改变民事合同约定的
内容。财政评审中心所出具的审计结论是行政决定,不是
人民法院据以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依据。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
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
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 2 号》的
规定,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
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行为,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
合同效力及履行。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
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
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案件索引:呼和浩特绕城
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 52
辑)第 156-164 页。叁、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发包人与第
三方签订的合同导致的违约责任损失可以纳入《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范围【裁判规则】—
—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导致的违约责任损失能否作
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过错责任赔偿范围,应视具体情
况区别对待,需综合分析无效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
错、履行合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的程度、无效合同
当事人的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在符合一定条件
下可以纳入过错赔偿范围。【关键词】合同无效;违约损
失;赔偿范围【规则详解】《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
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
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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