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办理须知
、出生中报
1 、婴儿 (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 )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
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并提供
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
(二)父或者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三)父母双方结婚证 (非婚生的除外 )。
(四 )居 (村)委会证明。
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在外省的, 还须提供该婴儿在外省未落户证明。 夫妻一方
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提供部队证明 ,随地方居民一方常住
户口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婴儿随母入户 ,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
面申请报告和《户口簿》、居 (村)委会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由派出所
户籍民警审核,报上级部门审批 ;非婚生婴儿随父亲入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
证明》、父亲申请报告和《户口簿》、居 (村 )委会证明、法院判决或 DNA 鉴定
书,由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报上级部门审批。
2、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
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
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公民私自收养, 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 公安机关应
当告知抚养人为被抚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未到社会福
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个人相关信
息,但不得为被抚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二、户口注销
1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持居 (村)委会死亡
证明、 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
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入伍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家
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被批准服现役的
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 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
入伍人员名单, 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直接注销其户口。 公安机关发
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 调查核实后, 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直
接注销其户口。
三、户口迁移
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 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并按规定申领
户口准迁证。
1 、迁入
(一)夫妻投靠。一方是居民户,另一方是农业户的,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
所的,可农转非,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籍证明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
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填写申请表 (一式两份 ) ,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
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二)子女投靠。 父母户口性质不同, 未婚子女 (指在外上学的大中专毕业生或
无生活来源的未婚人员 ) ,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农转非,由本人或监
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籍证明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复
印件 ),未婚证明、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填写申请表 (一式两份 ) ,报经县级公安
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三)父母投靠。男性超过 60 周岁、女性超过 55 周岁,需投靠子女,被投靠
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为农业人口、子女为非农业人口的,可农转非,由本
人提出申请,提
户口办理须知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