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管理规定.doc社会消防管理规定
推动社会消防沿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方向科学发展: 这要求各级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以及消防部队要不断深化对社会消防发展规律的认识,下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消防管理的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的消防组织,包括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组织。
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的非现役消防组织。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主要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工作的消防组织。
志愿消防队是指根据消防安全需要,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组建的承担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组织。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所组建的承担辖区内火灾预防工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规划建设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加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社会消防组织实施管理。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建设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
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结合具体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保障。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章 基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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