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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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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规定
残疾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2012-04-1820:33编辑器
残疾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一、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特殊教育发展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遵照本办法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学生就读。
,是我国特殊教育格局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融合教育理念与我国特殊教育实践的有机结合,也是我的重要举措。
、普通学校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支撑,构建完善的随班就读工作机制和科学的支持保障体系,稳步扩大随班就读的规模,提高随班就读的教育质量,促进随班就读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对象与安置
、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包括脑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包括孤独症)、多重残疾等残疾人。
,应该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进行确认或评估鉴定。
有残疾证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确认并备案后,经与家长协商后对其入学安置做出具体安排。
疑似残疾儿童少年的评估鉴定程序,一般先由家长或教师向普通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指定或委托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初步筛查,登记造册后上报给县(区)级随班就读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专业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评估鉴定。评估鉴定结论征得家长同意后,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安置做出具体安排。
对被认定为残疾的儿童少年,要定期复查,如发现认定不当或有误,必须予以纠正。
残疾幼儿进入普通幼儿园学习,一般不要求对其残疾类型和残疾程度进行评估鉴定,可由幼儿园组织专家对残疾幼儿的能力、特殊需求等进行综合诊断和评估,以便为其提供适宜的教育服务。
残疾学生进入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等的评估鉴定程序,可由学校组织专业人员对达到录取分数标准并具备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进行综合评估,以便为其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残疾人的评估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及其相关服务的依据,其姓名和档案材料要严格保密,未经家长许可不得移作他用。
、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至2人为宜,原则上不超过3人。接纳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班级可相应减少班额。残疾学生相对较多的学校或重度残疾学生就读的学校,可根据需要附设特殊教育班。残疾儿童少年应当就近入学。在城市和交通便利的地区,也可以由教育行政机构协调相对集中在指定幼儿园或学校就读。拒绝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责令其限期改正。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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