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东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 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 性,加快全县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步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 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 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县科学技术奖包 括县科学技术最高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县科学技术合作 奖。
县科学技术最高奖、县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县科 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县科学技术最高 奖每3至5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县科学 技术进步奖和县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县科学技术 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50项,县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 授奖数量不限。
县政府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 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 人才、尊重创造;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
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 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 和取得的效益。
第四条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 评审标准,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
县人民政府维护县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不受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 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 成人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 评审工作。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 公室(以下简称县奖励办)。县奖励办设在县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 学者组成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 会下设若干个县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 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 审情况。
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 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九条县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 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 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 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取得下列科学技术成果 的组织、个人:
(一) 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 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 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 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
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创造 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 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 重大创新,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四)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 管理现代化,已获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东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