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设施信息报送
(一)报送程序
(1)停车设施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设施设置情况报送至区停车管理部门。
居住小区按停车自治管理设置的停车设施情况,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计后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对于目前已经设置的停车设施,区停车管理部门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设置单位按计划完成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工作(见附件10),若是居住小区停车场,则另需填报《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车位出租出售使用情况表》(见附件11)。
若停车设施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10日内报送变更信息(见附件12)。
(2)区停车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市停车场(位)编码规则》对停车设施进行编码,每季度统计汇总辖区内停车设施信息报送情况,并报送市停车管理事务中心。
(二)报送信息
(1)停车场名称;
(2)停车场位置(包括四至范围和详细门牌号码、停车场入口经纬度坐标);
(3)停车场类型;
(4)停车泊位数量(含总数及地面、地下、平面、立体等各类型泊位数);
(5)设置单位及产权单位(或自治组织)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6)停车场收费管理情况;
(7)其他停车设施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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