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州门司镇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资兴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州门司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对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实行先期分析、预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范、化解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工作过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出台、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出台、实施重大事项应坚持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工作体制基础上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政府领导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民主法治、科学决策源头预防、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督促有关部门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出台、实施重大事项的决策或审批程序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重大政策的起草部门、重大项目的实施部门、重大改革的牵头部门、重大活动的承办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事项由同级政府指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
第八条 上级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地政府应当协调组织或支持配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真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属地责任。
第九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查究。
维稳、应急、信访部门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指导督促落实防范和化解稳定风险的具体措施。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主动配合责任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化解。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改制、重组、上市、拆迁和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等事项;
(二)涉及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社会保险、待遇调整的事业单位改革事项;
(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和促进就业等重大政策调整;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
(五)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重大政策调整;
(六)水、电、燃气、粮食、教育、医疗、药品、公共交通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七)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八)可能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行政区划调整和城镇建设规划、教育、卫生、交通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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