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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禄呈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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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福禄呈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福禄呈祥两全保险( 分红型) 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呈祥两全保险( 分红型) 利益条款( 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五周岁。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开始的年生效对应日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交费期间(年数) × %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 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 再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四、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 再按下列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五、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 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上述第四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 再按下列约定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六、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交费期间( 年数)× [1-% ×( 保险期间( 年数) -1)]。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包括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以及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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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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