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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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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定义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二、信用证案件的法律适用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 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 从其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三、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三条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四、狭义的信用证纠纷案件(一)开证行履行兑付义务的条件第五条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 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 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除外。(二)信用证项下的审单规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 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 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 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 不应认定为不符点。(三)单证不符点的决定权与拒付第七条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 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 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 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 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 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信用证欺诈例外(一)信用证欺诈的认定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 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 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 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 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二)向法院中止令的主体范围第九条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 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三)中止令的种类、发布条件及其例外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 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 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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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