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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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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一)适用的公司类型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
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
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1]
(二)适用的案件类型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
责任,要求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一种法律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分析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
自公司法人格否认产生以来,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一
直以司法判例占主导地位,就其构成要件至今尚无统一定论,结合
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情况笔者尝试着探讨该法理的构成要件,大致
可归为三方面:
(一)前提要件: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独立人格
公司人格否认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独立人格的公司,因为
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能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公司人格才有被
滥用的可能,从而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
(二)行为要件:即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之行为
1、滥用公司法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的行为
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的特定主体,本应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但当事人利用新设立公司或既存公司的独立人格,人为改变了强制
性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从而达到规避法律义务之目的的行为。
一些经营高风险的公司为了分散风险而将一家公司分割为数
家公司,以逃避可能发生的侵权债务。
当事人为回避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 如竞业禁止,不制造
特定商品等义务 ) 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起真实行为。
为避免旧公司交易上的债务而设立新公司。如脱壳经营现象。
这种逃避债务狡兔三窟式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交易秩序的
稳定,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准则。故为了防止假吊销、真逃
债现象的发生,应允许法官行使公司法人格否认权。
债务人为避免强制执行,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实物出资而成立
新公司。如股东为逃避自己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而另设公司,并
将原公司优良资产转移至新设公司中,作为实物出资,企图以新设
公司人格独立之面纱逃避法院的执行,故应否认新设公司独立人格,
认定已转移财产仍为原公司所有。
空壳公司。投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即将其投入的资金抽逃或
转移,企业因资产减少或严重不足,成为空壳法人。当债权人要求
公司偿还债务时,公司早已失去偿付能力,而股东则以公司为有限
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虚假出资。某些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庇护、甚至鼓励企业
违规开设公司,投资者借机在设立公司时未按《公司法》要求向公
司投入足额注册资本,不仅影响企业自身正常的经营活动,还影响
企业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
2、公司人格形骸化
所谓公司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
为股东的或另一个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
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其客观表现如下: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在实际经营上的混同,客观
表现为股东的营业场所或住所完全一致,公司帐簿与股东帐簿不分 或合一,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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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