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10106( 颁布时间) 20110106( 实施时间)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 25号( 文号) 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于 2002 年4月 15 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 7 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 2010 年 12月 30 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 12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 规范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六城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有偿使用采用招标、拍卖、协议出让三种形式。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工商、市容环卫、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园林、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 是指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空间位置。下列利用城市有效视觉空间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均属招标、拍卖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四)公共汽车站台; (五)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 (六)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两侧; (七)全市性公示栏、牌、阅报栏等;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九) 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场地( 产权人利用自身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空间位置); 下列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属于协议出让范围: 店堂牌匾广告、软体广告等。依照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规划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的, 不属于有偿使用范围,但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市场运作的原则。第六条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 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 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制定店堂牌匾广告管理细则, 并分批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与市工商、市容环卫、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园林、公安等部门协同实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招标、拍卖计划, 确定在非政府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并招标、拍卖的, 应当取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简称为业主单位)同意。业主单位欲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 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的, 纳入阵地规划和招标、拍卖计划, 统一公开招标、拍卖。凡本办法实施前, 业主单位已与广告公司签订了阵地使用协议, 并已办理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符合阵地规划, 且正在发布的户外广告, 允许有一定时间的过渡期, 在其合同使用期内继续发布, 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过渡期应缴纳不低于同类阵地拍卖底价的出让金。未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户外广告设施,一律拆除。第八条参加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招标的投标人、拍卖的竞买人应当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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