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doc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省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 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 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 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 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 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 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 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 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奖励的 综合管理工作。省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 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 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 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奖励: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 范作用突出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 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 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 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 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 的;
(八)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 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 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 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 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 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 对功绩卓著的,授予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第三章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须经同级公 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州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 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州级以 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州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委、省政府批准或报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委、省政府批准或报中央公务员主 管部门批准。
市州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 归口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奖励结果归口报同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奖励类型的对象中属各级党委管理职务的公务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备案。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 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 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 奖励建议。
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核权限上报。
1、县级以下机关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的,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批 准;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二等功奖励的,经县 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由县级党委、政府报市州级党委、 政府,并经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州级党委、 政府批准;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记一等功、授予荣誉 称号奖励的,经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由县级党委、政 府报市州级党委、政府,经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复审,由 市州级党委、政府报省委、省政府,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
么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关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的,由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同 级党委、政府批准;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由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经同级党委、 政府同意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市州级机关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的,由市州级机关批准,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二等功奖励的,经市 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记一等功、授予荣誉 称号奖励的,经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州级党委、 政府报省委、省政府,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请省委、省政府批准。
4省级机关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嘉奖、记三等功、记二 等功奖励的,由省级机关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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