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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买卖合同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998年11月12日,a市软轴机具厂(以下简称a厂)与b市建筑装修机具厂(以 下简称b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b厂在1999年度供应a厂托人式震 动器电机(以下简称电机)600台,单价192元。之后,因原材料涨价,b厂先后两 次与a厂协商提高电机价格,双方丁 7月15日第二次在a市达成了协议:b厂自8 月至12月供给a厂电机400台,单价提高到219元;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15日前交 40台,8月31日前交40台,9月至12月每月交80台,总价款87600元;交货方 式,凭b厂的交货电报,a厂在接到交货电报之日起3日内办好信汇手续,b厂代 办托运;如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10%的违约金。协议生效后,b厂丁 8月28日交货 40台,a厂已付款;同年9月份b厂未交货,a厂遂派人去b厂催货,b厂答复要到 10月15日有货,并给a厂厂长写信,提出 下个月按省物价局所定价格办理”。同 年10月14日,a厂再次派人到b厂催货时,b厂提出,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每台 电机价格涨到330元,不能再按原定价格供货。a厂因生产急需,只好同意按330 元提货,但b厂乂提出只能在同年10月26日交货,经a厂与b厂协商由a厂给付 赶工费200元,a厂才得以在同年10月18日提走电机40台。提货后,a厂以b厂 没按期交货为由,拒付货款,并丁到货后次日向 b厂发电,要求b厂继续履行合
同,赔偿损失后再付款。后经 a、b两厂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a厂诉诸a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b厂履行7月1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并给付 违约金和赔偿金;b厂则辩称:我方交货40台以后,就预料到电机材料价格要上 涨,所以我们暂时不交货,可 a厂丁 10月18日提货后不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因为a厂再提这批货时也同意按每台330元结算。
评析:
本案中,a厂与b厂的买卖电机合同有效成立。后乂经第二次协议,更改了第 一份买卖合同的内容,该更改合法有效。
第二次达成协议之后,b厂址部分履行了交货义务,且该履行部分构成了履行 迟延。后b厂给a厂写信的行为视为要约,因a厂未作答复而形成新的协议。后 a 厂再次前往b厂催货时,b厂乘a厂处丁生产急需之时,提出新的价格条款,使 a 厂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了第三份协议。争议的问题在丁: (1)b厂的行为构
成了迟延履行,该迟延履行是否可免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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