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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买卖合同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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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买卖合同案.doc迟延履行买卖合同案
1998年11月12日,a市软轴机具厂(以下简称a厂) 与b市建筑装修机具厂(以下简称b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 同。合同规定:b厂在1999年度供应a厂托人式震动器电 机(以下简称电机)600台,单价192元。之后,因原材料涨 价,b厂先后两次与a厂协商提高电机价格,双方于7月 15日第二次在a市达成了协议:b厂自8月至12月供给a 厂电机400台,单价提高到219元;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15 日前交4 0台,8月31日前交40台,9月至12月每月交80 台,总价款87600元;交货方式,凭b厂的交货电报,a厂 在接到交货电报之日起3日内办好信汇手续,b厂代办托 运;如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10%的违约金。协议生效后,b厂 于8月28日交货40台,a厂已付款;同年9月份b厂未交 货,a厂遂派人去b厂催货,b厂答复要到10月15日有货, 并给a厂厂长写信,提出“下个月按省物价局所定价格办 理”。同年10月14日,a厂再次派人到b厂催货时,b厂 提出,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每台电机价格涨到330元,不 能再按原定价格供货。a厂因生产急需,只好同意按330元 提货,但b厂又提出只能在同年10月26日交货,经a厂与 b厂协商由a厂给付赶工费200元,a厂才得以在同年10 月18日提走电机40台。提货后,a厂以b厂没按期交货为
由,拒付货款,并于到货后次日向b厂发电,要求b厂继 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后再付款。后经a、b两厂多次协商, 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a厂诉诸a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b厂履行7月15日 双方签订的协议,并给付违约金和赔偿金;b厂则辩称:我 方交货40台以后,就预料到电机材料价格要上涨,所以我 们暂时不交货,可a厂于10月18日提货后不付款,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因为a厂再提这批货时也同意按每台330元 结算。
评析:
本案中,a厂与b厂的买卖电机合同有效成立。后又经 第二次协议,更改了第一份买卖合同的内容,该更改合法 有效。
第二次达成协议之后,b厂址部分履行了交货义务,且 该履行部分构成了履行迟延。后b厂给a厂写信的行为视 为要约,因a厂未作答复而形成新的协议。后a厂再次前往 b厂催货时,b厂乘a厂处于生产急需之时,提出新的价格 条款,使a厂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了第三份协议。 争议的问题在于:(l)b厂的行为构成了迟延履行,该迟延 履行是否可免则? (2)第三份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认定为乘 人之危? (3) a厂在接受交付后,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从案情介绍看,b厂的行为构成履行迟延。由于履行期
间原材料不断上涨,b厂对第一份合同中所定的电机价格提 出变动尚属合理。但在双方达成第二份协议以后,b厂在可 以预见原材料价格继续上涨的情况下,有意拖延履行时间, 以期获得更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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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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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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