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11-27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625851999-11-27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62585
1999-11-,真诚是中间的通道。试金可以用火,试女人可以用金,试男人可以用女人--往往都经不起那么一试。 【发布单位】819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11-27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8平方米。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上款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40%。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40%并根据国家设置宽度不得小50米的防护地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5%;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30%。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得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25%。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0.5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20%。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25%。
第九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20%;次干道绿化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15%。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30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100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第十一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典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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