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与企业融资
201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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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子银行概述
2007 年8 月,在美联储年度讨论会上,美洋投资管理公司( PIMCO) 执行董事保罗·麦克库雷( Paul McCulley) 提出了“影子银行体系”概念,专指那些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正规、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相对应的金融机构 。此后不久,他又将影子银行的范围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和信用衍生品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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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联储银行的经济学家Zoltan Pozsar 于2010 年将影子银行界定为通过广泛的证券化与抵押融资技术工具,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ABCP) 、资产支持证券( ABS) 、抵押债责( CDOs) 与回购协议( Repos) 来调解信用的中介。影子银行在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方面与商业银行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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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4 月12 日,金融稳定理事会( FSB) 发表的《影子银行: 内涵与外延》报告中,从广义角度定义了影子银行体系: 指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组织和信用中介业务,其期限与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化特征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或监管套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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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的影子银行
一是具有监管套利性质的业务,如个人理财业务、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等;二是不受审慎监管或监管很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三是建立在金融创新基础上的业务,如衍生产品交易和资产证券化;四是以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投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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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小额信贷公司、私募基金、民间金融、地下钱庄、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其中规模最大的要属银信合作理财,它是中国最典型的影子银行。
国内影子银行大致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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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个层面定义的影子银行的范围较大,即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直接或间接复制商业银行核心业务和功能的商业银行表外机构(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部分信托类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以及民间借贷。这种范畴几乎覆盖了全部社会融资活动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表外所有的融资放贷机构和活动。这些机构的活动既包括法律所允许的活动,如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小额贷款等,也包括绕开现有法律进行的金融创新,如银信合作,还包括现有法律不允许的活动,如担保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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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个层面定义的影子银行的范围有所缩小,仅指在监管视野之外、法律禁止或在未经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复制商业银行核心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很多人称之为“灰色金融”或“黑色金融”,包括高利贷等民间借贷、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等不合法融资活动,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绕开监管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这种理解排除了有资格做信贷业务的非银行机构,如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进行的合法放贷,但却囊括了非法集资和非法放贷、变相集资和变相放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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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个层面定义的影子银行排除了非法的民间信贷,将非银行中介的合法放贷活动和银行表外变相放贷活动等金融中介的信用活动归入影子银行体系。
目前金融市场上的融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符合现有法律规定、有资格做银行放贷的机构及业务;直接触犯现有法律规定的非法集资、高利贷、非法交易等活动;绕开现有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方式进行的金融创新,即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业务活动(上述三个层面甚至更多层面上的理解都是对它们的不同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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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内影子银行的发展特征
1、影子银行的规模远小于美国,运作模式单一,产品和工具的设计也较为简单。中国监管当局长期以来对金融创新采取审慎稳健的策略,影子银行最重要的载体,即资产证券化目前仍在试点之中,还没有大规模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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