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摘 要: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较前代均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在宋代的法律制度中均有了新的反映,使得宋代的法律制度较前代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立法浩繁,以敕代律;皇帝直接加强了对法律的干预;民事立法增多,初步改变了中华法重刑法轻民法的特点;重视证据,对口供的采信度加强了制约。本文就其特点作一简要的概述。
关键词: 立法; 干预; 证据
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辉煌,表现在法律制度上的立法、诉讼和审判均较前代呈现出新的特点,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并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完善和丰富了中华法系。
一、立法浩繁,以敕代律成为宋朝立法的显著特点
宋初,在立法中居正统地位的当属《宋刑统》,它是宋初宋太祖鉴于五代法纪紊乱而命窦仪等人仿《唐律》而制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宋刑统》越来越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也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故在宋太祖时,就不断颁布敕令以满足新的需要。以后历朝历代均有大量的敕、令、格、式颁布。所谓敕、令、格、式,据《宋史·刑法志》解释,“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据《宋史·艺文志》所载的刑书共221 部,7955 卷,而以敕、令、格、式颁布而集成的刑书就占了146 部。
大量的敕、令、格、式的出现,使宋朝的立法出现了空前的浩繁现象。“宋法制因唐敕、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因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 [元]脱脱等:《宋史·刑法一》卷199,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3315页。
。而编敕的大量出现,严重冲击了《宋刑统》的正统地位,宋朝廷对此大光其火,一再三令五申,“律所不载然后用敕”,以维护《宋刑统》的正统地位,但官吏仍能利用《宋刑统》与敕的出入舞弊“轻重出入,惟吏所欲”、“欲入罪,即引重条;欲出罪,即引轻条”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54页。
以至官民皆“重敕轻律”。宋仁宗天圣年间,开始设置详定编敕所,简称敕局,掌将历年所颁敕、令统一整理,删编成册,使之成为正式法令。以后各朝必定编纂前朝的敕、令、格、式
,使之成为正式法制文书。到宋神宗元丰二年,便正式规定以敕代律。
宋朝敕、令、格、式的大量出现,具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政治上,宋太祖吸取五代时期中央集权软弱、战乱不止的教训,大力加强了中央集权;经济上,宋朝承战乱之后,采取休养生息政策,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进步;文化上,放松了对文人的控制,文人得到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社会生活上,租佃制代替唐朝的佃客制,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这些变化导致因沿袭《唐律》而制定的《宋刑统》已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律不仅不能应天下之变,也不能随人君之喜怒而为轻重,通过发布敕、令、格、式,更可以体现皇帝的生杀予夺大权,加强对司法的控制。
宋朝敕、令、格、式的大量出现,其本意是要体现皇帝的权威,也是为了不断完善和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使之便于通行。但大量的敕、令、格、式的出现,却又导致了立法浩繁,前后牴牾现象特别突出。因此宋人对敕、令、格、式的大量颁布并成为法律的评价并不高,“绍兴以来,续降指挥无虑数千,牴牾难以考据” [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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