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管理
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
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登记。
第三条 林权登记主要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
登记,在登记管理工作中还会产生其它登记,如更正登记、
补发登记、预告登记等。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林权权利人),按
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
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林权权利人持原林权证向登记
- 1 -
机关提出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征收、占用和无法抗拒的
自然灾害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全部丧失的,林权权利人
到林权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其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
人民政府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部门,依法负责受理林权
登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
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唯一凭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
行:
(一)使用国家所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
出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
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四)集体所有及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
- 2 -
人所有的林木及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
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
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五)跨越行政区域界线的林地,经四至接边的国有企
事业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
归属并书面同意后,可由林地所有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登记发证;未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
所发放的林权证一律无效。
(六)依法登记的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犯。
第二章 林权登记的申请
第六条 凡未载入林权登记簿、发放国家统一式样林权
证的宗地,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
权初始登记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
未经初始登记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林权的其他
登记。
第七条 已通过初始登记的林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
请:
(一)变更登记:因林权依法互换、转让、继承、赠予、
分割、抵押导致林权发生变更的;
- 3 -
(二)更正登记:林业主管部门或林权权利人、利害关
系人发现林权登记内容错误或漏登的;
(三)补发登记:因林权证破损影响使用或遗失、灭失
的;
(四)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有关林地流转的协议,可
以按照约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
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注销登记申请: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林地权
属变更或者消灭的;
(二)被依法占用、征收、征用造成林地权属变更或者
消灭的;
(三)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导致或者造成林地权属变更、
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林权初始登记的,申请的宗地应无权

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samchh
  • 文件大小209 KB
  • 时间2021-06-30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