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学习文档仅供参考
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林权证;
〔四〕县林业分类经营办公室的林种证明;
〔五〕互换、转让、继承、赠予、分割、抵押等合同、协议、公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林权证补发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
体保证书;
〔四〕在本地报纸刊登遗失、灭失林权证书的启事,且启事刊登期满三十日无异议。
第十二条申请林权更正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林权证;
学载事项错误的证明材料和更正意见。
第十三条申请林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林权证;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占用、征收、征用、自然灾害等造成林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林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林地的,由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拥有或使用两宗以上林地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林
权类型、终止日期不同的,应当分宗申请登记。除单独申请集体林地所有权外。公益林与商品林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本方法所称宗地是指以林地权属界线所包围的封闭地块。
第三章林权登记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给予回执,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在作曲决定之日起七
学习文档仅供参考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登记事项不属于林权登记范围的;
〔二〕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
〔三〕林权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权调查,经调查认定林权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对申请初始登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天。申请其他登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林权登记公告内容提由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
〔二〕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林权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按以下规定,提前五日书面通知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到现场指界:
〔一〕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权,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件由席指界;
学习文档仅供参考
〔二〕个人所有的林权,由户主或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或户籍证件到现场指界。
宗地权属界线经指界认可后,指界人必须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上签字或盖章,由林业主管部门在地形图上勾绘四至界线。指界人指界认可,但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指界人对宗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山林权属争议处理。
宗地相邻方缺席指界的,一方缺席的,根据界线另一方所指界线或双方提供的权属图件上的界线确定。按此现场确认界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配合有关部门到现场认界。
第十九条林权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暂缓受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经调查和审核不符合林权登记条件,以及依法转让引起林权转移,但采

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cby201601
  • 文件大小28 KB
  • 时间202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