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doc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在制定或实施涉 及师生员工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时,对可能引发 影响学校及社会稳定的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况, 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 促进决策、执行、实施方案的完善。
第三条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 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教育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 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着力从源头上预 防和控制重大事项实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第二章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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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 制。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督导工作。各县市区教 育局及直属二级单位、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决 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对本区域内重大决策事项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成立由部门(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 责人任副组长,相关科(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分解、督促实施、综合研判。根据需要可 设立评估工作办公室,分管领导兼任主任,负责收集评估工作进展情况, 做好评估材料的备案上报,协调稳定风险化解工作具体事宜。
第三章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凡与师生员工及较大范围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易 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教育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前,都 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 教育规划编制、教育重点工程、重大投资项目的设立、调整;
(二) 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及学校布局调整;
(三) 学校收费政策、助学政策、学生就业政策的调整;
(四) 办学体制改革、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制度改革调整;
(五) 课程设置改革调整及中考、高考等考试、招生政策改革调整;
(六) 教师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职称评定政策改革调整;
(七) 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 处置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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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学校债务特别是拖欠工程款化解方案的制定、调整;
(九) 举行体育文艺比赛、节日庆典集会等大型活动;
(十)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根据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廉洁性、可行性、 可控性等因素,应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一)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 省委、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 分,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 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地、本单位近期和长 远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是否反映大多数师生员 工的意愿,是否兼顾师生员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 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考虑了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 续性等因素,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 有无涉及不公、不廉问题。
(四) 是否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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