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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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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doc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
英语1111班 邢孟新20**********
违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 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则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行为。救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 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各国法律均规定,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 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方法。纵观各国法律,其法律规定的基 本救济方法可概括为五大类: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禁令、解除合同和行使法定 或约定的担保权。
一、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 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 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 的主张,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有无基本的前提条件,此问题涉及到损害赔偿责 任的成立。对此,各国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
(1) 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要有 损害的事实。此条主要基于如果根本没有发生损害,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至 于发生损害的事实,则一般须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出据证明。②必须有归责 于债务人的原因。这是大陆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③损害发 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 成的。
(2) 英美法不同于大陆法。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违约,违约金的“赔 偿”性表现在对损失的补偿上,如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 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 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
法定的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就有关赔偿范围作出规定,发生 违约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计算或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各国法律对 损害赔偿的范围都有较明确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 利益两个方面。实际损失是指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现实的损害,即指按合同 规定的合法利益遭受到的损失。如交付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或交付数量 短于合同规定的货物,这时的品质差价或短量差价就属于实际损失。所失利益 是指,如果债务人不违反合同,债权人本应能够取得、但因债务人违约而丧失 了的利益。通常所失利益比实际损失较难以确定。法国法对损失的赔偿范围也 有类似德国法的规定。
英美法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使由于债务人违约而蒙受损害的一方,在经 济上能处于该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地位。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对损害赔偿的范 围的确定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这种损失必须是依据一般正常情况下直接或必 然会引起的估定的损失;二是这种损失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违约 可能产生的后果所合理地预见到的。如果有关货物存在一个可以利用的市场, 则赔偿金额初步断定应按合同价格与约定的履行日期的市场价格两者之间的差 额计算。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要递循两个原则:首 先,当事人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其次,赔偿责任不得超过 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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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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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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