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服务费的标准.doc【案情】
原告: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诺 镑客公司)。
被告:陈厚平。
被告:上海舟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航公 司)。
被告:金英。
被告:王玉宝。
原告诉称:2014年4月21日,案外人丁虹(借出者)、 被告陈厚平(借入者)、案外人诺友公司(服务商)及诺诺镑客 公司(见证人)共同签订借款担保协议,约定案外人丁虹出借 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0000元给被告陈厚平用于扩大经营, 借款期限24个月,%;还款期数为24个月,每 月还款37000元(包含本金、利息、服务费),并约定各方违 约责任。其后,被告陈厚平按约还款4期,自第5期起逾期 未还,尚有20期服务费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 被告陈厚平支付原告服务费158160. 20元(7908,01元/月X 20个月); 年5月31日止以158160c 2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4倍计算的逾期服务费;3•被告陈厚平支付律师代理费 12167元、担保服务费1560元;、金英、王
玉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陈厚平、舟航公司、金英、王玉宝共同辩称,被告 陈厚平仅收到借款本金480000元,服务费约定过高,要求 法院进行调整。不同意支付律师代理费、担保服务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各方共同签订的借 款担保协议约定,被告陈厚平逾期还款的,应计算罚息和逾 期服务费;逾期天数30天以内的,罚息利率为0. 05%.逾期 服务费率为0. 1%;逾期天数31天以上的,罚息利率为0. 1%, %;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承担全部费 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若借入者出现任意一期逾期超过30日等情形,本协议项下 全部借款本息提前到期,借入者应立即清偿尚未偿付的全部 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全部费用。被告舟航公司、金英、 王玉宝及案外人瞿晓艳均以担保人身份在该借款担保协议 上盖章、签名,对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 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 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4年。原告 诺诺镑客公司、被告陈厚平及案外人诺友公司签订咨询及管 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陈厚平每月还款金额为29091. 99元, 每期支付服务费7908. 01元。
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同日,案外人丁虹交付借款600000 元,陈厚平在支付给案外人诺友公司120000元咨询费后,
将余款480000元全部提取。之后,被告按约还款4期(每期 37000元),从第5期即2014年9月21日起逾期未还。还款 明细显示,被告陈厚平已支付服务费合计31632. 04元(每期 7908. 01元X4期)。另查明,原告诺诺镑客公司为本案诉讼 支付律师费12167元、担保服务费1560元。
【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 陈厚平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有借款担保协议及咨询管理服 务协议为证,应予确认,被告陈厚平理应支付报酬。原告作 为网络借贷平台,应为借贷双方提供专业服务,现原告不能 证明被告陈厚平自2014年9月21日逾期还款之后其为借贷 双方继续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且原告于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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